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8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8424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20之利息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約定應付利息,其利息之約定利率為日息萬分之七,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在卷可稽,依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債權人僅得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超過部分,與法不合,應予駁回。債權人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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