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7455號債權人中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的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票號0000000及0000000利息起算日超過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部分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4張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其中票號0000000及0000000之支票,聲請人於民國97年10月13日始向付款銀行提示,故除利息起算日超過附表所示之利息部分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