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5818號債權人台北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自民國(下同)96年9月至97年8月止之管理費新台幣44,400元及其法定利息。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求管理費,係本於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決議通過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自不得就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人據以請求,惟依債權人所提「台北縣新莊市○○路○○○巷○號6樓」建物謄本所示, 吳明聰 自95年1月27日即登記為上開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債權人誤向債務人請求,於法不合,故應予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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