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和峰科技有限公司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7年度交簡字第58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