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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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五二號
原告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中立 訴訟代理人黃千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萬零柒仟貳佰捌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叁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零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零貳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貳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