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八四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判決(八十九年簡字第五五八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八十九年易字第四八四0號),並已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