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HULAM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二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於民國七十七年一月間涉犯詐欺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黃雅君法官林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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