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 尤東川 相對人 謝惠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惠金㈠於民國99年3月3日以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抵押權,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00年3月1日,依法登記在案。相對人於民國99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6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6月5日,㈡於民國99年9月14日以附表編號3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1,200,000元之抵押權,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12日,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9年9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9年12月10日,詎相對人屆期均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及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番路鄉│轆子││152-2│旱│4307│全部││││││腳│││││││├──┼───┼────┼──┼───┼─────┼─┼──────┼───────┼──────┤│002│嘉義縣○○路鄉○○路││437-1│建│1659│4分之1││├──┼───┼────┼──┼───┼─────┼─┼──────┼───────┼──────┤│003│嘉義縣○○路鄉○○路││459-119│旱│3573.00│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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