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王立鑫 法定代理人 王朝宏
丁錦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紫庭 等四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