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陳亦山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葉宜玲┌─────────────────────────────────────────┐│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臺幣)│││├─┼───┼────────┼───┼───────┼─────┼─────┼──┤│1│ 林志忠 │彰化銀行羅東分行│陳亦山│109年11月25日│45,400元│G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