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7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慧君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70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7日上午9時5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壹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
台幣柒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明細查詢、信用卡
申請書及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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