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新興社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9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記
載,應更正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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