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花小字第305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4日下午2時22分
,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文到十日內,具狀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76,617元中
,工資、零件、烤漆分別支出多少元之證據(應為花東汽車
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證據),逾期不予審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鄭光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