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小字第942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6年度花小字第9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5月13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林瓊瑤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伍佰壹拾壹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蔡芬芳
法官 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