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縣鳥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罪│宣告刑│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合於96│減刑後刑期、││││日期│機關├─┬───┬───┼─┬───┬───┤年罪犯│褫奪公權期間│││││及案號│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減刑條│或罰金數額││名││││院│││院│││││├─┼─────┼───┼────┼─┼───┼───┼─┼───┼───┼───┼──────┤│││││臺│││臺│││││││││臺灣高雄│灣│││灣││││││竊│有期徒刑參│95年11│地方法院│高│96年度│96年6│高│96年度│96年7│第2條│壹月又拾伍日││盜│月│月4日│檢察署96│雄│簡字第│月5日│雄│簡字第│月9日│第1項││││││年度偵緝│地│3036號││地│3036號││第3款││││││字第1298│方│││方│││││││││號│法│││法││││││││││院│││院│││││├─┼─────┼───┼────┼─┼───┼───┼─┼───┼───┼───┼──────┤│││││臺│││臺│││││││││臺灣高雄│灣│││灣││││││詐│有期徒刑參│95年11│地方法院│高│96年度│96年6│高│96年度│96年7│第2條│壹月又拾伍日││欺│月│月4日│檢察署96│雄│簡字第│月5日│雄│簡字第│月9日│第1項││││││年度偵緝│地│3036號││地│3036號││第3款││││││字第1298│方│││方│││││││││號│法│││法││││││││││院│││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