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憲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憲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憲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之刑,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883號、1542號、1543號,以及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刑事簡易判決等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係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2日│101年6月11日│101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448號│101年度毒偵字第4912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訴字第192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2號│102年度審易字第6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2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83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43號││決├─────┼───────────┼───────────┼───────────┤││確定日期│102年8月13日│103年7月17日│103年7月3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緝字第2452號│103年度執緝字第2454號│103年度執緝字第2453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81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464號││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30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緝字第2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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