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告 林恭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童秉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告 林恭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