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5號

原告 林恭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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