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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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告 林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宇企業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82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並陳報前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倘原告逾期未為陳報,本院將認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以新台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20,805元。
二、因被告晨宇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已撤銷登
記,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具狀
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繼承人 林彭寶蓮 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全部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