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3號

原告 王膺評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群岡空間規劃設計有限公司王杰鋒 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0,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4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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