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重交簡字第二六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
條第一項準用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三重簡易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存 卿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林 春 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蔡 東 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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