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222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二二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第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規定條規定,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蔡東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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