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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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裁定 九十年度員秩字第八號
移送機關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十日九十年員警刑
字第五八三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上午二時許。
(二)地點:彰化縣○○鎮○○里○○路○○○號(亞泰大飯店)。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三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暨男客即證人 洪淙仁 於警訊中之證詞。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現場檢查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