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5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
林宗儀律師被告甲○○
乙○○
10樓丙○○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2月26日下午17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李承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