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刑,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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