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1號聲請人 徐彥鑫 關係人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為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天泰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份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芷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