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簡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8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健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部分:㈠論罪: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健雲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
1項規定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罰金數額較修正前為高,是修正後新法並未有利於行為人,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科刑: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
,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告訴人 黃彥翔 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50元之香蕉6根,實屬不該,又被告雖未能坦認犯行,惟其所竊財物價值甚微,犯後又將前開香蕉交警扣案返還予告訴人,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另賠償3,000元,告訴人並同意本院從輕量刑,兼衡被告自 陳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作業員、前無前科紀錄之素行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⒉被告前無前科紀錄,已如前述,念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案,
,犯後以前述積極作為彌補所造成之法益侵害,告訴人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另斟酌本案之犯罪情節輕微,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㈢沒收:
被告所竊得香蕉6根,雖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將該香蕉交警扣案並返還予告訴人,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可佐,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該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800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