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7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國榮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佳黎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宣至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伏和中 訴訟代理人 呂英輝 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