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34號上訴人 陳輝陽 (即 陳懷生 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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