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34號上訴人 陳懷生 訴訟代理人 陳輝陽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 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9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