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9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9535號、第9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等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第6款原因依然存在,且復有逃亡之虞,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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