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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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佳凰原名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 瑪莉 超級大舞台」壹臺(含IC板壹塊)、代幣參枚及賭資新臺幣參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凰(原名甲○○)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速偵字第310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瑪莉超級大舞台」1臺(含IC板1塊)、代幣3枚及賭資新臺幣(下同)30元,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佳凰涉嫌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法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速偵字第310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小瑪莉超級大舞台」1臺(含IC板1塊)及代幣3枚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現金30元為在賭檯處之財物,且均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現場照片5張可資佐證,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戴國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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