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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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四六七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一一0八號、第一一一0九號、第一一一一0號、第一一一一一號、第一一一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壹仟肆佰玖拾伍片、對拷機壹組及遊戲光碟目錄拾陸本,均沒收。
事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所示「 金庸 群俠傳」、「PC-cillin2000」等遊戲及電腦作業程式,分別係 智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訊連科技股有限公司、丙○○○股份有限公司、甲○○○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漏載此一公司)及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冠等五家公司)享有電腦程式著作權之著作物,非經前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惟因經濟窘迫,竟基於意圖銷售營利之常業犯意,未經前揭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份起,在其經營之桃園縣中壢市○○路○○○號「雅麗精品服飾店」內,利用其所有之對拷機一組,將其向顧客交換取得之遊戲及電腦作業程式光碟,擅自非法燒錄重製後,在上址,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五十元之價格販售交付予不特定顧客,並以該收入所得恃以維生。嗣於同年五月十四日十八時二十分許,在上開處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及電腦作業程式光碟片一千四百九十五片、對拷機一組及遊戲光碟目錄十六本等物。
二、案經智冠等五家公司告訴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除憑以營生為業一節外,其餘各節均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智冠等五家公司共同代理人 陳文詮 、丁○○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提出各該公司就附表所示之電腦作業程式、遊戲程式正版軟體封面影本為其等享有著作權之證明(其上載明發行人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智冠等五家公司,依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推定上開電腦程式著作權人為上開公司),且有查獲現場照片二張附卷可稽,此外復有上述盜版光碟片一千四百九十五片、對拷機一組及遊戲光碟目錄十六本扣案可資佐證,足徵被告前開自白部分,應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雖被告另辯稱於販售期間,仍有其他職業,且月入一至二萬餘元,非以販售盜版光碟維生云云,惟查,被告所欲販售之盜版光碟涵蓋遊戲、電腦作業程式種類繁多,而當場扣得之盜版光碟成品多達一千四百九十五片,經依每套軟體市售價格估算,所侵害合法軟體市值更高達二千一百四十八萬元等情,亦據告訴人代理人丁○○於警訊中指訴在卷,顯具營業規模,由此足徵其係以製作並販售盜版光碟營生,並以之為常業,至為灼然,所辯其並非賴此營生云云,核屬避就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未得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各該人之著作財產權而藉此為業,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罪。至其明知擅自燒錄之盜版光碟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仍意圖營利而交付予顧客即銷售之低度行為,則應為意圖銷售而重製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偵字第一一一0八號、第一一一0九號、第一一一一0號、第一一一一一號、第一一一一二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顯係同一基本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亦予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乃在改善家計,本件販售之盜版光碟片數目不少,對著作權人之損害非輕,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此科刑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科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四年,以觀後效。
三、扣案重製之盜版遊戲及電腦作業程式光碟片一千四百九十五片、對拷機一組及遊戲光碟目錄十六本,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共計一千四百九十五片)┌──┬─────────────┬────────────┬─────┐│編號│片名│著作權人(告訴人)│數量│├──┼─────────────┼────────────┼─────┤│一│新蜀山劍俠│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片│├──┼─────────────┼────────────┼─────┤│二│風雲│同右│二片│├──┼─────────────┼────────────┼─────┤│三│天子傳奇│同右│二片│├──┼─────────────┼────────────┼─────┤│四│破碎虛空│同右│四片│├──┼─────────────┼────────────┼─────┤│五│金庸群俠傳│同右│一片│├──┼─────────────┼────────────┼─────┤│六│太極 張三豐 │同右│一片│├──┼─────────────┼────────────┼─────┤│七│紅樓夢二00一│同右│一片│├──┼─────────────┼────────────┼─────┤│八│紅樓夢十二金釵│同右│一片│├──┼─────────────┼────────────┼─────┤│九│大唐雙龍傳│同右│四片│├──┼─────────────┼────────────┼─────┤│十│中華英雄│同右│四片│├──┼─────────────┼────────────┼─────┤│十一│武狀元 蘇乞兒 │同右│一片│├──┼─────────────┼────────────┼─────┤│十二│蜀山外傳│同右│二片│├──┼─────────────┼────────────┼─────┤│十三│浣花洗劍錄│同右│四片│├──┼─────────────┼────────────┼─────┤│十四│仙狐奇緣│同右│八片│├──┼─────────────┼────────────┼─────┤│十五│笑傲江湖│丙○○○股份有限公司│八片│├──┼─────────────┼────────────┼─────┤│十六│新倚天屠龍記│同右│三片│├──┼─────────────┼────────────┼─────┤│十七│神鵰俠侶│同右│八片│├──┼─────────────┼────────────┼─────┤│十八│風雲2│同右│四片│├──┼─────────────┼────────────┼─────┤│十九│笑傲江湖加強版│同右│一片│├──┼─────────────┼────────────┼─────┤│二十│笑傲江湖2│同右│四片│├──┼─────────────┼────────────┼─────┤│二一│笑傲江湖2外傳│同右│四片│├──┼─────────────┼────────────┼─────┤│二二│正宗台灣16張麻將2│甲○○○股份有限公司│二片│├──┼─────────────┼────────────┼─────┤│二三│仙劍客棧│同右│四片│├──┼─────────────┼────────────┼─────┤│二四│仙劍奇俠傳│同右│一片│├──┼─────────────┼────────────┼─────┤│二五│明星志願2│同右│二片│├──┼─────────────┼────────────┼─────┤│二六│大富翁四│同右│一片│├──┼─────────────┼────────────┼─────┤│二七│軒轅伏魔錄│同右│二片│├──┼─────────────┼────────────┼─────┤│二八│新仙劍奇俠傳│同右│四片│├──┼─────────────┼────────────┼─────┤│二九│大富翁五│同右│二片│├──┼─────────────┼────────────┼─────┤│三十│霹靂奇俠傳│同右│三片│├──┼─────────────┼────────────┼─────┤│三一│新天使帝國│同右│一片│├──┼─────────────┼────────────┼─────┤│三二│軒轅劍外劍│同右│四片│├──┼─────────────┼────────────┼─────┤│三三│軒轅劍黃金版│同右│一片│├──┼─────────────┼────────────┼─────┤│三四│明星志願闖通關│同右│一片│├──┼─────────────┼────────────┼─────┤│三五│大富翁4超時空之旅│同右│一片│├──┼─────────────┼────────────┼─────┤│三六│PowerDVD│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片│├──┼─────────────┼────────────┼─────┤│三七│Pc-cillin98│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片│├──┼─────────────┼────────────┼─────┤│三八│Pc-cillin2000│同右│一片│├──┼─────────────┼────────────┼─────┤│三九│Pc-cillin2002│同右│一片│├──┼─────────────┼────────────┼─────┤│四十│霹靂英雄榜│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片│├──┼─────────────┼────────────┼─────┤│四一│達魔│同右│二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