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李紀欣 債務人 楊景善
阮氏嬌
一、債務人楊景善及阮氏嬌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382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7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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