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9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被   告  吳發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
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四行後段關於「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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