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 馬小字 第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被 告 張以如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馬小字第17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3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陸元,及就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肆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茹茵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