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21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依卷附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之記載,受刑人曾聲請暫緩執行,然經上開檢察署函覆應按期執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