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5號繼承人甲○○被繼承人乙○○生前最後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甲○○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7年5月1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又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依民法第1154條第2項之規定,其他繼承人 林峻暐 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