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5年度重簡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18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被   告  林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規定:「因本契約
涉訟時‧‧‧,持卡人並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或台北簡易庭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在卷可憑
,兩造顯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
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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