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5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創晶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創晶企業社之營利登記資料,若為合夥形態,請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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