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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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4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2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思璟┌──────────────────────────────────────────────────────┐│附表:98年度除字第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風尚音響 劉招善 │萬泰商業銀行竹科│97年8月31日│23,000元│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