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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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823號債權人 蔡庭歡 債務人 蔡詠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柒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陸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查本院106年3月2日曾發裁定,命補正本件之利息起算日依據為何?經債權人陳報:利息起算日如附表所示,然其中96年11月21日該筆借款起算日,塗改為96年11月21日,而未有提出相關依據之釋明文件,故該筆應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