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4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明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9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明輝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件:105年度偵字第195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名稱、數量│被害人│││││├──┼──────────┼────┤│1│海倫仙度絲洗髮精1瓶│不詳│├──┼──────────┼────┤│2│指甲剪1個│不詳│├──┼──────────┼────┤│3│內有現金94元之藍色錢│不詳│││包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