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13號原告 陳國書 被告 姚小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4日下午5時0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金臻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13號原告 陳國書 被告 姚小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4日下午5時0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