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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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9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崧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崧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檢驗,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死亡,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4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被告於前開持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遭查獲時,遭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9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726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毒偵字卷第55頁),足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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