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7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霖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000,000元②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87年4月27日起至127年4月27日②90年4月11日起至130年4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霖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於96年9月24日簽發一張本票擔保第三人永昌集團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用60,480,000元,借款到期日為96年10月2日,第三人霖欣貿易企業有限公司於96年9月2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31,586.88美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7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里鎮○○○○段│730-7│建│1364.00│2分之1│├──┼───┼────┼────┼───┼─┼────┼────┤│002│台南縣○○里鎮○○○○段│315-1│道│251.00│4分之1│├──┼───┼────┼────┼───┼─┼────┼────┤│003│台南縣○○里鎮○○○○段│315-3│田│1812.00│全部│├──┼───┼────┼────┼───┼─┼────┼────┤│004│台南縣○○里鎮○○○○段│992│田│499.59│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