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8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12日起至133年11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3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000,000元②2,050,000元③150,000元,借款期限為①②20年③7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6年8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000,000元②2,050,000元③133,74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88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永康市○○○○段│2100-11│建│79.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8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屋│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頂│積│││││││材料及││││││建築││突││範│││號││││││││單│││出│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物│位│圍│├──┼─┼──────┼────┼────┼─┼─┼─┼─┼─┼──┼─┼─┼─┼─┤│001│21│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蜈│3層樓房│47│47│47│14│平│鋼筋│5.│9.│平│全│││98│龍潭里龍埔街│蜞潭段21│鋼筋混凝│.8│.8│.8│3.│方│混凝│21│55│方│││││150巷6號│00-11地│土造│2│2│2│46│公│土造│││公││││││號││││││尺││││尺│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