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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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張舒涵張錦祥 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53,88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8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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