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宏偉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係犯罪所得之物,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是檢察官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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