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王彥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蔚奇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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