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基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趙基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9,287元,應繳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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